|
|
| 图片文章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
|
|
|
|
 |
 |
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2007-8-30 22:34:10 |
|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 |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2007-8-30 18:12:01 |
|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 |
2007-8-30 18:11:56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 |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2007-8-30 18:11:53 |
|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 |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 |
2007-8-30 18:11:52 |
| ·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
2007-8-30 18:11:51 |
| ·法(民)发(1991)21号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
2007-8-30 18:11:51 |
| ·外交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婚姻关系如何成立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
2007-8-30 18:11:51 |
|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 |
2007-8-30 18:11:49 |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 |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 |
2007-8-30 18:11:49 |
|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 |
2007-8-30 18:11:49 |
| ·外交部: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
2007-8-30 18:11:48 |
| ·外交部办公厅: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 |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丹麦驻华使馆询问婚姻问题提出意见的复 |
2007-8-30 18:11:47 |
| ·外交部办公厅:你部本年3月11日发办签(54)号第406/486号公函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根据丹麦使馆致你部照会,安德斯于1940年在青岛和苏联人伊奥劳夫斯基结婚时是中国籍;现居丹麦,无国籍。查所附离婚据,开头就说明女方是无国籍的立陶宛人。国籍问题对他们结婚及离婚的效力是有关…… |
 |
涉外婚姻 |
2007-8-30 17:16:15 |
| ·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籍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
 |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
2007-8-30 17:05:23 |
|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 |
|
|
|
共 15 篇文章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1/1页 20篇文章/页 转到:
|
|